近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高某返还刘某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
本地人刘某与外地人高某系朋友,2021年9月,高某通过微信方式联系刘某,以开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刘某借款。同年9月15日,刘某以微信转账方式向高某提供借款20000元,高某当日确认接收后,通过微信表示感谢,并承诺尽快把店经营起来,如果生意还可以,及时偿还,每个月还可向刘某分红。同年9月26日,高某通过微信聊天发送内容为“今2021年9月15日高某借刘某20000元,贰万元整,微信转账方式接收。”的借条,并写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信息,表示“我给你打个借条,你保存起来”。此后刘某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均无法与高某取得联系主张权利,刘某遂直接诉至法院。
海安讨债公司经审理认为,刘某与高某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人通过微信聊天达成借贷合意,刘某按照约定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高某提供借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刘某可以催告高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刘某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高某还款,考虑刘某未能催告是因高某将其联系方式屏蔽所致,且提起诉讼已超过2个月,故应当认定还款期限已经届满,高某已构成违约。高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高某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反驳刘某诉讼请求的证据,应视为对其举证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后果。
作者:李成贵
编辑:王俐苹
初审:潘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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