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至2024年5月期间,张某向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方式借款多次,经双方核算借款金额合计为23万元。张某为此向徐某出具借条一份并亲笔签名按捺指印,借条载明“今借到徐某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230000元,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24年6月10日。若到期未还,将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借款人张某”。后因张某一直未归还借款,经徐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将张某及其配偶付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其二人共同向徐某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某向徐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借款合法、有效,张某依法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关于徐某对付某的诉请,案涉借条上只有张某单独签字,付某在该借条出具后亦未追认,虽然该借款发生在张某和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因借款金额较大,张某以个人名义所借的款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徐某又未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张、付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同时付某也没有在借据上签字确认共同借款。所以,该借款在现有证据下不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而系张某个人债务,故徐某对付某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支持了徐某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徐某其他诉讼请求。
【执行官】释法
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向来是实务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难点之一,尤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所负之债,又没有得到另一方追认的。此种债务在审查时需要综合考量夫妻双方的经济情况、借款用途、资金流向、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等多方因素,以防出现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或将大额借款用于个人挥霍,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
本案中,张某与付某均系普通职工,有固定的生活收入来源,张某所借的大额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或生产经营,且付某对该笔欠款亦不知情。因此该笔借款不应被认定为系夫妻共同债务,付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执行官】提示
在哪些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例如有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款凭证(如借条、欠条等)上签字;夫妻一方借款后另一方追认等情况的。
二、所借款项被用于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必要的交往应酬,因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用途的。
三、债权人有证据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事实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网址:https://hai.hflmwl.com/75.html
作者:海安讨债公司 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并以链接形式注明。
![海安讨债公司[18年讨债要债经验]海安要债公司_海安要账公司 海安讨债公司[18年讨债要债经验]海安要债公司_海安要账公司](/static/upload/image/20240603/1717369933528506.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