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要账公司介绍靖州法院:交通事故引纠纷 法官定纷止争促和解

时间:2024-06-17点击:12次 来源:海安讨债公司 官网:https://hai.hflmwl.com/

近日,靖州法院新厂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案结事了的同时,收获案件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2023年8月15日,杨某驾驶车辆与同向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周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伤残鉴定周某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后经靖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杨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周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3069.38元。
承办法官了解案件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可一判了之,既不利于案结事了,也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便决定邀请双方当事人进行当面调解。
“我认为原告计算的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过高,我本人也近六十岁了,赔偿能力有限……”调解过程中,被告杨某认为原告周某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双方就赔偿金额各不让步,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进行答疑
“原告请求的赔偿部分费用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且此次交通事故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你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并无过错,你应该理解其诉求。”法官围绕案件事实对被告进行了答疑解惑。
随即,法官又从法律角度、诉讼成本等多方面劝导原告周某换位思考、综合考量,建议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调整赔偿金额,能够尽快拿到赔偿金,缓解经济上的压力,案件处理完后,安心调理身体,不用再奔波劳累。
最后,法官就双方的情况进行了分析,从事故的责任分配、相关费用的基本计算以及类案处理情况等三个角度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解释和说明,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在承办法官的倾情调解下,双方当事人重新权衡利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杨某某及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30万元。至此,该纠纷顺利化解。
靖州法院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调解优先、审判结合”的原则,充分运用好和解、调解方式,引导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结果形成合理预期,有效避免矛盾激化,真正解开事结、融化心结,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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